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贷〔2005〕217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贷〔2005〕218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为保证高校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及学校的授权范围内负责高校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河南省高校办理高校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高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高校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贷中心”),该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高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理结算行)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资助中心及学校的授权范围内负责高校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高校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院(系)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高校助学贷款宣传教育、诚信教育;
(三)负责借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
(四)按照统一要求,规范使用高校系统;
(五)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学生的高校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学校各级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高校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高校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校、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生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十条 高校助学贷款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贷款额度上限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 按照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规定,高校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2015年以前发放的高校贷款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2015年及以后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高校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四)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经有关部门认定,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 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七) 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高校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首次贷款申请程序:
(一)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高校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 院(系)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 院(系)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申请表,并根据申请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 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 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 高中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2、续贷申请程序:
(一) 续贷学生需要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www.csls.cdb.com.cn)提交本人续贷声明,并且每年至少两次登录维护本人有关信息。
(二) 申请学生到院(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本人签字的《申请表》(《申请表》无需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
(三) 如果学生未按照要求填写续贷声明或维护个人信息,院(系)不得为其办理续贷手续。
3、审核与审批
(一) 院(系)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贷中心审批。
(二) 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申请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资助中心进行审批。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学贷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核对签字、按手印,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中心。
第十五条 学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七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六条 高校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高校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毕业后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表,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八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我校学生实际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贷款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划扣。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学校部门预算。
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贷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通知财务处按时划转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给省资助中心。
第八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条 对于毕业后考取专升本的2015年以前(不含)的高校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贷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学贷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省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考取专升本的2015年(不含)以前的高校地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规定由市财政部门继续贴息。学生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在学贷中心办理手续,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借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贷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学贷中心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各院(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贷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十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各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学生应当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借款学生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及时将新的联系方式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十一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可视学生违约具体情况拒绝为违约学生开具非恶意欠款证明。学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 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 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高校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 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 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学生需要根据逾期本金金额和逾期天数缴纳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3倍。
第三十二条 开发银行将按照《征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的有关规定,将借款学生的违约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二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三条 学贷中心按要求及时对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高校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资助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高校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并对各院(系)贷款工作小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