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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HTH体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者:学务部   发布时间:2022-11-20   阅读次数:2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务部下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务部副主任任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另配资助管理专员,主要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困难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要领导为组长、院(系)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辅导员、教练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教练员任副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认定评议小组对年级或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分档排队等。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虽能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学生生活消费水平较低,生活困难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能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困难档。

(三)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完全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特殊困难档。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宣传准备。学校、院(系)两级分别在校、院(系)两个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认定申请。每学年开学时,以院(系)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院(系)分级认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小组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因见义勇为致残或其监护人因见义勇为伤亡的学生、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院(系)审核。院(系)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院(系)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电子数据,汇总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七)建立档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工作小组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和院(系)要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要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务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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