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具备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中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可分为2—3档,根据我校情况分为4400元、3300元和2200元三档;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时间,由退役士兵学生自主申报。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根据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各院(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和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审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将推荐名单及学生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拟受助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在接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后,学校通知退役士兵学生自主申报,并将申报结果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接到国家助学金专款后,根据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将资金按上级要求划转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要做到坚持物质帮扶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优良品质。
第十条 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时,需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执行。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在评审及受助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受助资格,停发或追回受助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